您好:《民通意见》第118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你的问题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4月份租赁期满,你虽然在3月份通知他,未提前3个月,但是,
如果租赁期满前他未作出是否买房的决定,你们的租赁期满,
租赁合同已解除了,房屋卖给谁,与承租方已将没有联系了;
2、优先购买权是在同等条件下才能够享有的,承租人想以很低
价位买房,是无权享受优先购买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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