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平时);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三种情形中,法律规定,第二种情形(即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而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报酬的加班工资。因为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让劳动者平时、休息日、法定休假日进行加班,虽然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但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特别是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可见,用人单位在“五一”劳动节安排劳动者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办事。属于哪一种情况,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凡不允许代替而代替的,不管什么原因、什么理由都是违法的,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都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用人单位在国定假日安排员工加班,之后其实也是允许单位调休,但是调休与支付加班费并不冲突。毕竟国定假日并非休息日,法律中没有规定安排调休了就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因此,单位在安排调休之后,还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员工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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