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普通住宅楼房
买卖合同所引起的争议方面,其司法
管辖权的归属则通常依照相关
法规的基本规定来进行明确的划分:首先需要审查的是合同中是否存在特定的司法管辖权的约定条款,如果有的话并且在此前提下这些约定并未触犯到法律对于专属管辖权以及
级别管辖权的相关规定,那么就应当依据此约定来确定最终的司法管辖
权法院。
然而,如果在合同中并未对此作出具体的约定,那么一般的
处理方式便是由被告方所在的居住地或者合同实际履行的地点的人
民法院来行使司法管辖权。
至于
合同履行地点的问题,如果房屋的交付地位于A地区,那么通常情况下,A地区便被视为合同履行的主要地点。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普通住房楼房的买卖
合同争议并不适用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因此,在确定最终的司法管辖权法院时,我们必须要全面综合地考虑到包括合同中的约定内容、被告方的居住地、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等各项要素在内,以确保司法公正公平的原则得以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