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尚未持有预售许可证的房产可能演变为一种
欺诈行为。从严格的法律层面来审视,
商品房预售所应具备的法定前提便是开发商已经获得了预售许可证。若该地产商未能获取许可证便对外出售房产便涉嫌触犯相关法律规定。此举使
消费者在毫不知晓真实状况的情况下与开发企业达成交易,极有可能引发合同因缺乏有效法律支持而失效或者被撤销,从而使购买者的包括合法权益在内各方面的利益都难以得到全面保护。假如开发商故意对尚未获取预售证的实情有所隐瞒,以此误导消费者订立
购房协议,那么这种情形就恰好满足了欺诈行为的所有构成要素。作为被欺骗的消费者,您享有实施以下权利的优先选择权:请求解除
购房合同;索回预先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寻求损失
赔偿,并且这其中的
赔偿金额可能达到已支付购房费用的双倍之多。然而,最终是否能裁定为欺诈行为,尚需要考量诸如开发商主观上是否恶意、消费者对于相关信息的了解程度等等诸多复杂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