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房地产争议的再审以及针对
二审结果的上诉过程中,所谓“
新证据”通常指的是那些在先前的
一审与二审
诉讼程序中所未曾提交的原始素材。这类额外的
证据可能涵盖以下几种类型:首先,新近发现的书面证据或者实
物证据,例如在一审与二审诉讼程序结束之后所获得的与房地产相关的重要文件或者实物;其次,
证人在一审与二审诉讼程序结束之后所提供的、对于事件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证词;再次,
当事人在一审与二审诉讼程序期间由于各种客观因素而未能获取到的证据,然而在再审阶段却通过合法手段成功获取到了这些证据,例如通过法院签发的调查令所获取的关键性证据;最后,能够证明原先的一审与二审判定事实存在明显错误的鉴定报告、勘验记录等等。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新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关联性以及真实性的基本要求,并且其内容必须足以推翻原有的判决结果,否则将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并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