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中关于
违约金的数额并未设定恒定标准,而主要依据于合同双方的自行商议和明确约定。若在合同中已有详细注明,则应严格依照约定事项履行。然而,若约定的违约金高于或低于实际所遭受的
损失程度,
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申请适当的降低或是增加其数目。在实际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会通过比较违约所导致的实际损失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来进行合理性评估。这里的损失不仅涵盖了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后当事人所能获取到的实质经济惠益,而且还不允许超出任何一方在缔结该合同时预见到或是应当能够预见到的因
违反合同条款可能带来的总体损失度。倘若在
合同条款中未对违约金作出明确定义,那么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违约方就必须承担起由于
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的所有直接、间接损失。然而,需要强调的是,
赔偿损失的金额应与其为违约行为招致的总计成本相当,即包括合同如期履行后各方原本可获得的实际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