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
法规,每位
消费者都享有自由选择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力。在进行买卖关系时,两方应该坚持自愿、公正、公平以及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但是,若是经营者设定了
最低消费金额标准,这样就已经改变了交易的性质,使得消费者被迫进行消费,由此导致的不平等现象,无疑会伤害到消费者对于服务内容自由选择权的维护,这实质上就是一种强迫性的买卖行为。
再者而言,商家将自我意愿设定为最低消费限额,这种做法可以看作是通过格式合同、店铺公告等方式来对消费者设立不公平、不合理的限制条件,这明显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条款,所以这种操作不仅是
非法行为而且也是无效的。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直接拒绝商家提出的最低消费数额付款要求,倘若经营者坚持让消费者支付该款项,那么消费者就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寻求帮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