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虽然
产权证书并非户主资格的确凿证明,但其所载明的姓名通常被视为迁移户口至所在地的合法权利人。在此情况下,如果另一方仅作为户主的配偶关系,其户口才有可能被允许迁入。
根据相关的法定
法规,户口登记以户为基本单元,凡与户主共居一处者可视为一户,其中户主即为主管人。反之,若独自生活可自列为一户,自己则成为户主。对于不动产而言,权利的创设、变更、转让及消灭等事项,须经过依法进行登记才生效力,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均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除非法律另外有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
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