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
法规条例,出租者在出售其出租物业之时,必须在出售行为之前的公正合理期限内向
承租方发出通知。
承租方在知悉该消息后,有权在相同价格条件下享有优先买入的权益。
承租方享有的这一优先权乃由法律明确规定,并无任何额外的条件限制,且不受出租者出售后是否超越了租赁财产的界限影响。
只要所售房产包含了租赁房产的局部部分,承租方便可主张其享受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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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
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