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民法典》明文规定,诸如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等机构或个人,在运用业主所共有的部分获取的任何收入中,如果能够在扣除合理的各项运营成本后,剩余的款项则应当划归全体业主共有共享。因此可以明确得知,小区内电梯所发布的广告费用同样也应视为业主们的
共同财产,而并非由物业公司独享支配。这一
法规在加强对于建筑物业主权利的有效保障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亦进一步确立并明确了公共收益的归属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