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相关
证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首先是关于
房屋所有权的确切证明材料,例如
房产证或
土地使用权证明等;
其次,应提供详细的
房屋买卖合同及其公证证明;
再次,还需要有关机关对该房屋买卖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批准文件;
此外,房屋实际交付的情况也应该有明确的记录证明;对于支付与收款的交易过程,相关的付款收据和发票也是必不可少的证据之一;
同时,买方的
个人信息、
购房目的以及其户籍证明也应作为重要证据予以保留;如果涉及到共有房屋的情况,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声明亦应作为关键证据;
最后,出租屋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相关证据同样不可忽视。在提
起诉讼之前,必须确保所涉事项属于人
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畴且受诉法院具有
管辖权。
此外,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以及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也需在
起诉状中详细列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