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屋借予友人居住并不属于“
转租”之范畴。
所谓房产转租,系指在租赁期间内,承租者将其所承租的部分或全数的房屋,再行出租的行为,譬如通过联营、
承包经营以及合作经营等形式,将承租的房屋交付给他人运用,并从中获得具有租金性质的保底收益,皆被视为房产转租。
然而,房产转租的核心特点在于获取经济利益,而对于把房屋借予友人居住的情况来说,并未牵涉到金钱层面,因此从法律层面而言,它仅仅是普通的友人间的借住行为,并不构成“转租”。
《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
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