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方面,买方在决定购买前并未亲自前往现场查看该房屋;
再者,房屋买卖合约中的关键条款或缺失或模糊【例如房屋买卖双方
当事人的信息,具体位置、面积大小、
土地使用权限期限、交房时间节点、
产权转移时间、房屋总买卖金额、相应的付款方式以及付款周期,随同房屋一起转让的设备、装饰物品及处理方法,物业管理费用及水电气通讯等其他杂项费用的承担、
合同违约责任以及补偿措施等】没有明文规定或者约定含糊不清;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所交易的房屋价值相较于签订
居间协议或
房屋买卖合同时当地的市场平均房价存在较大跌幅(通常是表现为显著低于市价的水平);
此外,买方的资金来源情况异常引人注意;
再者,房产买卖双方或者其
代表人物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
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但不仅限于双方已经达成的回购协定等,并且这些交易的执行工作是由一名具有特殊授权的
代理人为双方共同达成;
同样,如果在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未能遵守
合同条款,另一方从中并未主动积极地保护自身权益。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
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
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
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