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路径的运用。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两方
当事人理应坚守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透过理性且友善的对话与合作,实现互相理解及适度让步,进而达成最终的和解协定,以期成功化解矛盾冲突中的所有问题。
(2)替代性方案——纠正登记或异议登记。若借名人发现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便有权向
房屋登记管理机构
递交申请,恳请实施纠正登记或异议登记的措施。
(3)义务性之举——诉诸
司法程序。尽管此种方式可能会消耗更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然而凭借法律的权威,争议各方可
向法院提起诉讼,待法院经过公正审理后作出判决或裁定,随后在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裁决的基础上,或者在法院具备
强制执行力的前提条件下,妥善解决纷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
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
民事诉讼,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