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超过百分之三时,买受人有权选择撤销该项
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在规定期限内全额退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补偿;若误差尚未超过百分之三的范围,则双方
当事人可依据实际测量面积与原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比例以及事先约定的价格标准,进一步予以协商解决,即:一种可能情形是由买受人按照此等误差比例向出卖人支付额外差价以弥补损失;另一种可能则是由出卖人独自承担此部分损失或将多收的款项悉数退还给买受人,同时还需向买受人支付双倍于此的
赔偿金。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
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买受人有权
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