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领域,
商品房延期交付已普遍成为一项严重的问题。
根据现行的法律及行业准则,此类现象被明确列为明令禁止的范畴,归类于典型的
违法行为。假设在经过有理有据且符合要求的书面催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未按照既定协议期限履行相关义务,那么在此情形下,尽管买方无法即刻终止合约关系,但却依法享有了向开发商追索实际损失
赔偿的权利;更为深入地说,若
购房人在三个月的期间内持续以
书面形式向开发商发送关于交付房产的重要信息,然而后者并无恰当且合法的理由来拒绝执行该等义务,那么买方便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单方面宣告解除
租赁合同,并且由此引发的所有
经济损失将由开发商承担
主要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