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建筑面积与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面积相差超过百分之三(含)时,买受人有权选择解除该
购房合同,并要求出卖人全额退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及其相应的利息补偿;若房屋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面积相差未超过百分之三(不含),则可根据实际面积误差比例以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标准来决定是由买受人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充支付,还是由出卖人独自承担此部分费用,亦或是由出卖人将多收款项予以退还并给予买受人
双倍赔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
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
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