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条例,对于购买之前已经明确约定好
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情况,应当被判定为合法有效。
然而,若购买方所购置的房产属于
经济适用房或者其他保障性住房的话,由于其违反了现行的政策规定以及侵犯了广大具有
购房资格者的权益,通常情况下会被视为无效交易。
《关于审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
买房屋,并将
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
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
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
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