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买卖合同产生之纷争,其司法权责通常交由被告的居住地或合同执行为核心地域的人
民法院负责审理。若相关当事方能够自行签署一份明确的协议书,选择被告在住所地、合同执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在住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作为
管辖法院,则是完全可行的,但需确保此种选择不违背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