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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预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针对购房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房地产纠纷,可采用以下五种途径加以妥善化解:协商、调解、仲裁、行政以及诉讼等方法。
首先,协商解决。这种方式是指纠纷双方经过充分了解与理解之后,达成共识并试图用和平、理性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其次,调解解决。此方法是指对于那些难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购房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管理机构、消费者协会或是其他相关组织提出申请,
然后在这些机构的主持下,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据相关的商品房销售法律法规,互相体谅,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使得购房纠纷得以迅速有效地解决。
再者,仲裁解决。仲裁,也被称为公断,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此外,行政解决。购房纠纷的行政解决,是指在经过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的调解后,若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或者达成了协议但当事人又反悔的情况下,或者购房纠纷当事人直接向行政部门投诉,由该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最后,诉讼解决。购房纠纷的诉讼解决,是指人民法院在纠纷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与下,运用司法程序来解决购房纠纷的一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5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最新修订: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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