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涉及合同未履行问题时,我们应始终坚守“先订立”的原则。这意味着,若先签订了
买卖合同,那么该合同中的买受方将有资格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晚于前述
合同签订的买受方,则无法获得此类权益,但仍有权向卖方提出
违约索赔请求。其次,如果其中一方买受人已经成功获取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我们应坚决维护
物权优先的原则。再者,对于尚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来说,我们应坚持“先占有”的原则。最后,当一方已经完全履行了
合同义务时,我们应秉持“先履行”的原则。若
当事人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或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他们必须承担起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