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卖方未能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房产的交付,则构成了
延期交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权向卖方发出正式的书面催告,要求其就合同最终的履约日期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经买方的书面催告达到了三个月以上,那么买方便可行使
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卖方也需要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