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如您决定撤回已购
买房地产之
定金交易,建议您首先与卖方进行诚挚且友好的商谈,寻求妥善解决方案。在此类特殊情况下,以下五点需着重关注:第
一,若开发商在与买方签署
购房意向书之后的预定期间内,将买方已选定的房屋再度转售予他人,致使未能按约正式签署合约,则开发商有责任向买方支付双倍定金以示补偿;第
二,若开发商未能取得
商品房销售所需的相关合法资质证书,或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顺利签署正式合同,乃至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开发商亦应全额退还买方定金,并承担买方可能蒙受的任何
经济损失;第
三,若双方仅因正式合同及相关
补充协议中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此事项与购房意向书无关,最终未能成功
签署合同时,双方均不视为
违约行为,此时开发商仍需全数退还买方定金;第
四,若购房意向书中对于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要素未作明确约定或约定含糊不清,导致双方对此问题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影响正式合同的顺利签署,开发商亦须向买方全额退还原先缴纳的定金;最后,若因非人为因素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缔结,卖方亦须将定金原封不动地归还给买方。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