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的情况,
购房者有权依法主张
逾期交房违约金。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判定,首要的步骤即是审查双方签订的房屋
销售合同中所作的相关规定是否详尽明晰。若该合同对于违约金义务以及损失
赔偿额有明确的认定,则应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计算;然而,若合同中并无相关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度的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法院将参考
逾期交付期间,由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或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以确定合理的违约金金额。因此,购房者在选购房产时,务必在与开发商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房屋的具体交付日期及相应的
违约责任条款,以便在发生逾期交付等问题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