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关于未签署
购房合同的
订金退还问题,我们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慎判断。
首先,我们需要研究在支付该笔款项之时,双方法律文件中所制定的规定。若双方并无明确的约定,通常情况下,此部分款项可予退还,具体方式为双方进行友好协商。
其次,若其中任一方行为不当,致使房地产买卖交易无法缔结,那么此时便应适用
定金罚则。举例来说,若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买方有权向其索回相应的
定金。然而,若责任在于买方自身,并且房地产开发商并未对此有所隐瞒,那么买方仅能单方面提出退还定金的请求,同时还须依照认购书中的相关条款,承担相应的
违约赔偿责任。
最后,若买卖双方对于
商品房合同及其
补充协议的内容存在较大分歧,从而导致交易无法顺利完成,那么此时,定金理应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因不能
归责于
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