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条明文规定:“任何了解案情详情的场所或个人,均负有义务在法庭上提供
证据。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提供必要的支持,以
保证证人能够顺利地提供证词。一旦证人证明,他们因为身体或精神原因无法到场,那么经过人
民法院批准,他们可以提供
书面形式的
证言。然而,不能清晰明确地表达自己意愿的人,是没有资格成为证人的。”这就意味着,只要是对案件有所了解的场所或个人,他们都有权利在法庭上提供证据,包括我们的邻居们。当然,邻居的证言是否能被法院采纳,还需要考虑他们与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
利益冲突,以及他们的证言是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因素。尽管如此,即使邻居可以作为证人,但如果他们的证言存在明显的缺陷或者漏洞,那么法院也未必会予以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