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易环节中,
购房定金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一种保障方式,作为支付手段之一,它的出现是为了确保买卖双方能够互信守诺、依约行事。在正常情况下,若双方皆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则
定金应该被视为总房价款的一部分或者退还给购买方;但如果由于
不可抗力如自然因素等客观原因使得不能签订交易合同,或者因为对协议及
补充协议的条款内容无法形成共识且无人对此负责,那么定金就有资格退还;另外,若销售方单方面违背承诺并导致无法继续完成交易过程,此时定金可被原样退还或者定金金额的双倍。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