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房屋购买者决定取消
购房合同而发出
退房事宜通知之时,可以采取邮寄挂号信或进行电子传送等方式告知房产开发商。在此过程中,若房屋购买者退房被迫是由于开发商本身的疏忽失察所致,那么所有由此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经济亏损皆需有开发商自行负担。如果购房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退房时的
赔偿标准和流程,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如果合同中的
赔偿额度仍无法完全覆盖购买者因此而遭受的
经济损失,亦可向开发商额外提出赔偿诉求。
2、当购买者发出退房通知后,其应在自通知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办理完所有相关法律手续。在此期间,房产开发商必须无条件退还购买者已经实际支付的所有
购房款项,负责安排并协助购买者与贷款银行妥善解除或终止购房
借款合同的全部法律程序。
3、在购买方发出退房通知后,房产开发商应在第一时间归还购买方已经实际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同时负责将购买方与
公积金管理机构以及贷款银行的
借贷关系归于消灭。如果房产开发商未能有效按时履行上述行为,从购买者发出退房通知之日开始计算,直至购买者成功收回所有购房款项为止,每日都需要向购买方支付适当的
违约赔偿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