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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交定金过了两年现在还能退吗

王** 湖北-孝感 房屋买卖咨询 2026.01.26 02:41:26 390人阅读

购房定金过了两年现在还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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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定金能否退还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而非时间。若开发商原因致合同无法订立,如房屋转售他人,购房者可要求双倍返还;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致合同无法订立,定金应退还;若购房者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开发商有权不退还。
2.即便过了一定时间,仍可尝试与开发商协商定金退还事宜。
3.若协商不成,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定金是否退还。

2026-01-26 06:3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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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购房定金退还与否,不取决于时间,关键在于是否满足法定或约定退还条件。比如开发商将房屋转售他人这种导致合同无法订立的情况,购房者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2)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致使合同无法订立,定金应退还。
(3)若购房者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如无正当理由反悔不买房,开发商有权不予退还定金。
(4)即便过了两年,仍可先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定定金是否退还。

提醒:
遇到购房定金退还问题,要及时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6 06:01: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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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开发商将房屋转售他人等导致合同无法订立,购房者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应收集开发商违约证据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
(二)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致合同无法订立,定金应退还,可凭相关不可抗力证明与开发商协商退款。
(三)若是购房者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开发商有权不予退还定金,可尝试诚恳与开发商协商,看能否部分退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026-01-26 05:39: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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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定金能否退还,不取决于时间,而看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退还条件。
2.若开发商问题致合同无法订立,像房屋转售他人,购房者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双方的事由致合同无法订立,定金应退还。
4.购房者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如无故反悔,开发商可不退定金。
5.过两年也能和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起诉,由法院判定。

2026-01-26 04:17: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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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购房定金能否退还关键看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退还条件,与时间无必然联系,过了两年也可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院判定。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定金退还情况有多种。若开发商原因致使合同无法订立,像将房屋转售他人,购房者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订立,定金应退还;而若购房者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如无正当理由反悔不买房,开发商有权不予退还定金。所以即便过了两年,购房者仍可尝试与开发商协商定金退还事宜。若协商无果,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定金是否退还。若您在购房定金退还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类似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6 03:36:12 回复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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