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相关
法规政策,对于由于工作机构以外的第三方
侵权行为所导致的
劳动者人身损害事件,劳动者既有权向该第三方主张其在
人身伤害方面的
侵权责任,同时也可以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条款,享有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无论是
侵权赔偿还是
工伤待遇,两者均属独立且互不干扰的法律概念,无法通过任何方式实行相互间的替代或抵销。
因此,工会应给予特别关注,确保劳动者因其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伤害而被确定为
工伤的情况下,除了法定的医药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
医疗费、
护理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之外;
对于其他类型的侵权赔偿款目以及工伤待遇补偿款,劳动者依然具有得到双重
赔偿的权益。
然而,在具体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因为各个省区市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差异,无法一概而论。
因此,对于类似案件,请参考各省市关于相关成本费用的规范化和指导性的相关文件内容,以得出更为准确的结论。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因
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
近亲属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
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