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间并无特定限制。
员工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皆可申请提取其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金额:
1.需购置、修建、翻新或者大型装修自有房产者;
2.员工达到
退休年龄或者已获准
退休、离休者;
3.员工由于完全失去劳动能力,导致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终止;
4.员工被准许出国定居者;
5.还清
购房贷款本金和利息者;
6.家庭租金超出该地区规定的家庭
工资收入比例(例如每月租金大于家庭年纯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根据上述条例第二条至第四条的规定,如果需要提取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将会同步注销他们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如员工希望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雇主必须对此予以确认,并开具相应的提取证明文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
宣告死亡的,职工的
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