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以下行为可被视为开发商的
违约行为:
首先,开发商与
购房者签订了
商品房购买协议之后,却背信弃义地将此物业再次出售予第三方;
其次,未经购房者们的同意,擅自变更房屋结构设计也是不被允许的行为;再有,无缘由的超过原合同所规定的期限推迟交付使用日期;
最后,未依照约定的时间办理
产权转移事宜等。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请求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
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
担保人对
债务人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
担保责任,但是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