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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必须书面化

关于房屋的买卖合同事宜,我们在此再强调一下,其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署。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在涉及房地产交易时,需严格贯彻落实书面转让合同原则。
合同之中务必详尽记载土地使用权获取的合法途径与方式。
此外,在房屋产权发生转手的流程中,买卖合同是您必不可少的文件,将其携带至房管部门进行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办理亦显得尤为重要。
值得一提的是,鉴于房屋买卖通常涉及较大金额以及纷繁复杂的双方权利义务规定,因此,通过书面合同来加以明确和固定,对于确保双方共同遵守契约精神以及有效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类纠纷具有极其显著的意义。
再次引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即“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可选择书面、口头或其他多种形式进行。
其中,书面形式则涵盖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及传真等等,令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内容得以以实体形式呈现;
而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电子邮件等以数字形式表现内容且能随时获取查阅的方式,亦被赋予了书面形式的同等效力。
至于口头形式,则体现为通过言语创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方式,包括面对面谈话、电话沟通乃至录音对话等各式互动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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