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房屋的品质未能达标属于完全违约的行为范畴。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指出,如若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无法进行实际交付,或在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之后,经过详细检验,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仍然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情况下,买方有权根据情况提出解约要求以及相应的
损害赔偿主张。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条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