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被
严格执行的。
房屋产权的确立、变更、转让及毁灭等事项,须经依法进行登记后方能生效。在房地产领域,不动产以
物权登记为衡量标准。因此,借名购
买房屋的行为中,真正的所有权属于
房产证上记载的
产权登记方,而
出资者仅仅拥有针对贷款方的追索权,也即债权效力。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