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卖方未能成功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他和买方之间签订的预售
商品房协议应被视为无效行为。然而,如果在
诉讼案件发起之前,卖方能够顺利获得该标志性文件,则可以将此戳记为合同正式生效,并以此判定卖方无违约之责。在此过程中,开发者只会在预售合同中明确规定房屋交付时间以及获取大
产权证或
小产权证所需的期限。不过,此类合约对于合同备案并没有特别限制,只要买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相应的
合同义务,便无法追究卖方的
违约责任。总言之,无论是开发商或者买方,均应对
合同条款进行详细审查,避免因信息不准确带来的风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