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区内发生有损业主公共权益的事件时,建议各户业主要积极主动地展开私下协商加以妥善处置。倘若无法通过此种方式得到妥善解决,那么就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相关合约条款及法定
法规的具体要求,将问题提交至特定的机构进行
仲裁审理。如若仲裁未能达成普遍接受的解决方案,可进一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
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
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
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