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延长期限的上限并无明确规定。
首先,若能排除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所导致的延迟情况,那么在约定的交付房屋时间
逾期之后,即应启动对
违约金的计费工作。
其次,若逾期时间超过了三个月,
购房者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布解除合约,若是各方
当事人并未事先约定相关事项,那么经过对方当事人的适当催促通知后,解除合约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最后,若在此催促通知后,一方当事人仍坚持解除合约,该当事人则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开发商的
违约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
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