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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通常是由所有权人在同一房产上分别与两位购买者达成交易。在此过程中,
产权所有人为获得更多金钱利益,可能会同时或者非同时向各购买者收取部分或者是全部的
购房资金。然而,由于房产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点,因此,卖方无法真正实现对两份合同的同时履行,以达到所有购买者的预期效果。判断"一房二卖"行为是否构成
刑事犯罪中的
合同欺诈,应该审查其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也就是说,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足以使他人产生错误看法的欺骗行为,使得其他人因为这种错误认识而做出财产处置的决定,最后导致
受害人实际遭受的
财产损失。面对“一房二卖”这种情况,购买方有权利要求宣告
购房合同无效,要求退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并提出索赔要求,同时还可寻求卖方对于金额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