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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是否构成诈骗

"一房二卖"通常是由所有权人在同一房产上分别与两位购买者达成交易。在此过程中,产权所有人为获得更多金钱利益,可能会同时或者非同时向各购买者收取部分或者是全部的购房资金。然而,由于房产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点,因此,卖方无法真正实现对两份合同的同时履行,以达到所有购买者的预期效果。判断"一房二卖"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中的合同欺诈,应该审查其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足以使他人产生错误看法的欺骗行为,使得其他人因为这种错误认识而做出财产处置的决定,最后导致受害人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面对“一房二卖”这种情况,购买方有权利要求宣告购房合同无效,要求退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并提出索赔要求,同时还可寻求卖方对于金额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最新修订: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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