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像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买卖纠纷都按此处理。
(二)普通商品房买卖纠纷,若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就向约定的法院起诉。
(三)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约定管辖的,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房屋交付使用地可当作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