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儿子未经母亲的同意或授权将母亲的
房屋出租从而产生
债务偿还的问题,其出租母亲房屋形成的
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应依照具体情况来判断:
若儿子未从母亲处获得事先批准或授权,他将房屋出租所完成的各项操作在法律上会被视为无权
代理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如果母亲并未给予正式确认,那么这一合同即被认为是无效的;
然而,若母亲最终给予了确认的书面证明,届时,合同便具有了
法律效力。
所谓的“无权代理”,其含义是在无代理权的前提下,
行为人使用他人的名义,以维护他们自己的利益。
为此,我国法律依据行为人缺乏代理权的不同情况,将无权代理划分为三个
类别:
第一种是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例如,未经他人授权以及未经授权的
法定代理人在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
签订合同等情况,这类情况通常表现为私自使用单位介绍信签订合同等现象;
第二类是超出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其中包含了部分超越代理权和完全超越代理权两个层面。
前一种情况,是当被
代理人就订立某项特定合同仅赋予代理人局部代理权,同时保留了对该合同特定事项的决策权,在此基础上,代理人无视该规定,仍然采取全面代理的手段;
而后一种情况,是被代理人仅仅授权
当事人签订此合同,但是在执行代理业务过程中,代理人又签署了与此合同存在紧密关联的另一份合同;
第三种情况是代理权取消之后的无权代理,其中包括不知悉自身代理权已被排除在外仍继续履行代理业务的情况以及了解自身代理权已经丧失依然继续代理的行为。
因无权代理所缔结的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效力待定的范畴,直到被代理人经过核实方能生效,否则对被代理人而言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由此所带来的责任将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虽然如此,但对于善意的相关人,他们有权通过发出通知的形式请求被代理人在接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最终的确认与否的决断。
倘若被代理人并没有给出任何回应,那么这一行为可以被理解为他们对确认持否定态度。
在合同得到确认的时期到来之前,善意相对方依然拥有撤销该租赁合同的权利,他们也须通过通知的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
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