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与业主之间的
租赁协议并不赋予出租方以
留置权,即对于租客无法偿还的租金,其所拥有的财产并不能成为
保证租金得以偿还的
抵押物。
尽管实际上房客的个人物品可能仍存放在出租方的房屋中,然而这并不代表出租方已经对此类财产进行了法定的占有。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类情况并不满足留置权的要求和定义。
除了商业留置以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仅当因为
保管合同、
运输合同以及
加工承揽合同等因素产生的债权及
债务关系中,如果
债务人未能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时,
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
然而,
租赁合同并未在法律层面明确授予出租方类似的留置权。
因此,无论房客是否存在租金
拖欠的行为,作为出租方都无权擅自扣押或者处置租客的财务。《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