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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品房退房可以否退还契税

关于完税后退还房屋的事宜分为两大类情况:
首先是在已经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尚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前提下;
其次便是在签署了合同并且房地产权属登记也已顺利完成之后。
针对第一类情况,原则性上允许办理退税,然而这里依然存在个别特殊的案例。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之规定,如果交易双方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却因为种种缘故最终无法达成交易,那么在此情形下,若购房者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了契税,则应当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将已纳税款退还给购房者。
,然而,这里面存在着一个特例,那就是:
如购房人采用按揭抵押贷款等方式购置房产,根据我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准回复,此时,当购房人从银行获取抵押凭证之时,购房人和原先的房产权所有人之间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便已然生效,因此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针对此类状况,若要撤回房屋,将不再允许进行退税处理。
至于第二类情况,通常而言,已缴纳的契税将不会予以退还,但是此处同样存在个别特殊的案例,譬如经过法律规定之程序(例如法院裁决)判定该房地产交易合同以及房地产买卖过程中涉及到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均为无效时,那么对于此前所支付的契税,我们可以考虑予以部分或全部的退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
最新修订: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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