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税后退还房屋的事宜分为两大类情况:
首先是在已经签署了
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尚未办理房地
产权属登记的前提下;
其次便是在签署了合同并且房地产权属登记也已顺利完成之后。
针对第一类情况,原则性上允许办理退税,然而这里依然存在个别特殊的案例。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
契税的批复》之规定,如果交易双方已经签订了
房屋买卖合同,却因为种种缘故最终无法达成交易,那么在此情形下,若
购房者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了契税,则应当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将已纳税款退还给购房者。
,然而,这里面存在着一个特例,那就是:
如购房人采用
按揭或
抵押贷款等方式购置房产,根据我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
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准回复,此时,当购房人从银行获取
抵押凭证之时,购房人和原先的房产权所有人之间的
房屋所有权和
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便已然生效,因此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针对此类状况,若要撤回房屋,将不再允许进行退税处理。
至于第二类情况,通常而言,已缴纳的契税将不会予以退还,但是此处同样存在个别特殊的案例,譬如经过法律规定之程序(例如法院裁决)判定该房地产交易合同以及房地产买卖过程中涉及到的房屋
土地权属转移均为无效时,那么对于此前所支付的契税,我们可以考虑予以部分或全部的退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