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期限尚未结束之际,若房东先生/女士决定提前解除租约,这种行为无疑是构成了违约行为,因此,我们的房东应当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尽管在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之时,若房东愿意支付违约金作为补偿,但租户仍然有权利根据既定的合同条款决定是否继续居住下去。
若原房东先生/女士确实违反了租赁合同中的相关规定,那么他/她除了需要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之外,还需对由此给租户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