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甲方在租赁期内擅自收回房屋之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妥善处置:
首先,甲方未经事先说明就收回房屋无疑构成了严重的违约行为,可以依照双方所签订的书面合同或者根据标的金额的20%比例来向其索赔;
在此基础之上,也可以根据具体的违约情节去评估并确定实际遭受的损失程度,倘若由此产生的损害较大,那么相应的违约金标准便可适度提高,然而,最高上限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