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承租人如需进行转租行为,必须经过出租人的明确同意方可实施。
若出租人已知晓或应当知晓承租人正在进行转租事宜,但在六个月之内并未对此提出反对意见者,则可被理解为出租人已经默许了该项转租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在得到出租人的许可后,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时,所规定的转租期限不能超过承租人剩余的租赁期限。
如果转租期限超过了承租人剩余的租赁期限,那么超过部分的约定对于出租人而言并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除非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此之前就此问题达成了其他的协议。
然而,如果承租人在没有得到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转租,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此外,当承租人未能按时缴纳租金时,次承租人可以代替承租人支付其所拖欠的租金以及相应的违约金,但前提条件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用来冲抵次承租人应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
如果超出了其应付的租金数额,次承租人还可以向承租人进行追偿。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