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费用的确定问题,应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缴费收据为基础,综合考虑病历记录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进行确认。
倘若赔偿义务方对于诊疗行为的必要性及其合理性存在质疑,理应承担起相应的举证责任以证实其观点。
至于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则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来进行确定。
对于需要进行器官功能恢复训练、适度整形治疗以及其他后续治疗的情况下所需的康复费、整容费等费用,赔偿权利人可待实际产生之后再行提起诉讼。
然而,若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能够明确肯定某项费用必定会发生,那么该笔费用便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