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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款项分割协议

{子问题开始}交强险赔偿款项分割协议

年4月12日,李**驾驶云****号“海马”牌小型轿车载乘张**、刘**、刘**、李***由曲靖市前往昆明市。09时30分许,李文付驾车沿昆明市渝昆高速嵩昆段由北向南行驶至K833+600M处,李**驾车由道路中心隔离东向西数第二条车行道驶入第三条车行道内向后倒车,李**倒车数米后将车头南尾北停于道路中心隔离东向西数第三条车行道内时,遇闫**驾驶经检验制动系不合格的云S2**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挂号“辰陆”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拉载33220千克钢材(未超载)沿渝昆高速嵩昆段中心隔离东向西数第三条车行道以约为96km/h的车速由北向南驶至,两车临近,闫**驾车来不及避让,闫**所驾车车头右前角与李**所驾车车身左侧后端相碰撞,后李**所驾车前部又与道路西侧防护栏相碰撞,闫**所驾车分别又与道路西侧防护栏及东侧防护栏向碰撞,至李**场死亡(经鉴定李**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张**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部及胸部损伤死亡),刘**、李**伤(经鉴定刘**、刘**、李**此次损伤伤情达轻微伤),两车及道路设施局部受损,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认定李**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承担次要责任,张**、刘**、刘**、李**无责任。就此次交通事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对死者家属及伤者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进行赔付,对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赔付的交强险数额122000元,李**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张**近亲属(配偶、子女)、刘**刘**、李**就分割情况达成如下协议:

1、李**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就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0元部分,分割得55000元;就财产损失部分2000元部分,分割得2000元;合计57000元。

2、张**近亲属(配偶、子女)就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0元部分,分割得55000元;就医疗费10000元部分,分割得2270.66元;合计:57270.66元。

3、刘**就就医疗费10000元部分,分割得2384.34元。

4、刘**就医疗费10000元部分,分割得5000元。

5、李**就医疗费10000元部分,分割得345元。

分割确认人签字:

年11月21日

交强险赔偿款项分割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