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患有精神疾病者依然享有离婚权利。
当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未得到充分恢复时,其无法自行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在此情形下,其伴侣可向当地法庭提交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在法庭审理案件并裁定精神病患者利益与另一方存在冲突时,将主动为其指派其他合适的监护人为其代理诉讼事务。
若经法庭调查认定,夫妻中一方因长期罹患精神疾病且治疗效果不佳,导致双方婚姻情感破裂严重,此时,法庭有权判决准许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