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租人进行租房装修的相关费用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若承租人在征得出租方同意后对所租赁的房产进行了改良或增添其他设施设备,那么此种情形所产生的相应费用应由承租人自负,而无需出租方进行额外支付。
具体而言,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当租约期满之时,承租人有义务将所租赁的房产恢复原状并交还至出租方处,因此,与之相连的装修部分也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其对应的装修费用。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